第一条 为在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上走在全国前列,尊重流动人员为中山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的贡献,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管理,切实做好流动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提高教育公共资源均等化服务效率,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结合中山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户籍不在中山市,目前在中山市有稳定工作,积分累计达到30分以上的流动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由其本人申请并经市相关职能部门核实,可申请积分入学排名。
(一)已在中山市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含居住登记)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二)提出申请的上月已在中山市缴纳社会保险(派驻中山分支机构,可在总部所在地缴纳社会保险),且缴纳社会保险累计满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
第三条 流动人员积分入学管理工作由市政府统筹,市公安局与市教育和体育局共同负责组织各镇区具体实施,各相关职能部门依职责权限协助实施。
第四条 流动人员积分入学管理采取个人自愿、分区申请、统一管理的模式。
第五条 流动人员可在其工作镇区或本人、配偶的产权房屋所在镇区,为其未曾入读小学或初中(含中山市内、外)且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子女申请积分入学排名。
第六条 流动人员积分入学管理计分标准由基础分和附加分两部分构成,具体积分项目指标见附件《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入学管理计分标准》。
第七条 流动人员子女入读公办学位的指标数,由市教育和体育局拟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在积分入学申请结束前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按照总量控制原则对申请积分入学的流动人员按其所得积分高低进行分区排名,排名在公布指标数内的,可按有关规定获得相关待遇。
第九条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入学管理计分标准若因实际情况需要调整的,由市教育和体育局与市公安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一条 市教育和体育局联合市公安局根据本规定拟定实施细则,报市政府批准后颁布实施。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规定》(中府〔2016〕142号)同时废止。
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入学管理计分标准
流动人员积分入学管理计分标准由两部分组成,即基础分和附加分,其中基础分指标包括个人素质、参保情况和居住情况三项内容,附加分指标包括人才岗位、专利创新、表彰奖励、社会贡献、纳税情况、社会教育等六项内容。
计算公式为:总积分=基础分+附加分。
积分指标及分值如下:
一、基础分
(一)个人素质积分=文化程度得分+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得分。
1.文化程度得分。
得分标准:大专积50分;本科积90分;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以上的积150分。按最高学历计分,不累计积分。
2.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得分。
得分标准:按最高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计分,不累计积分。
初级技工积10分;中级技工积20分;高级技工、专业技术资格初级积50分;技师、专业技术资格中级积80分;高级技师、专业技术资格高级积100分。
(二)参保情况积分。
得分标准:参加中山市社会保险,每满半年积10分(外省、外市转入的社保每满半年积2.5分)。可累计积分,不满半年不计分。
(三)居住情况积分=房产情况得分+办理居住证(或暂住证,下同)年限得分+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得分。
1.房产情况得分。
得分标准:本人或配偶在中山市拥有合法房产(住宅)积100分,产权人为多人的,按本人和配偶合计份额的比例进行积分,多套房产(住宅)不可累积积分。
2.办理居住证年限得分。
得分标准:在中山市内办理居住证,每满半年积7.5分,可累计积分,不满半年不计分。
3.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得分。
得分标准:
(1)按规定在本市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积6分;
(2)在本市按月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每缴交3个月积1.5分,最高限48分。
二、附加分
(一)人才岗位积分。
1.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得分。
得分标准:在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就业的技术人员,每满1年积6分,最高限48分。具体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制订。
2.总部企业技术人员得分。
得分标准:在我市总部企业就业的技术人员,每连续满1年积6分,最高限48分。具体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订。
工作企业同时为高新技术和总部企业的,不重复计分,按最高单项分值计分。
3.环卫工作人员得分。
得分标准:在中山市从事环卫工作满1年积6分,每增加1年再积6分,最高限48分。
4.公交工作人员得分。
得分标准:在中山市从事公交运输工作满1年积6分,每增加1年再积6分,最高限48分。
(二)专利创新积分。
得分标准:近5年内在中山市获得国家授权并有效的发明专利在递交专利申请时记载的发明人,每项积15分;发明人为多个的,按实际发明人数进行平均计分。最高限30分。
(三)表彰奖励积分。
得分标准:近5年在中山市获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积100分;获得广东省委省政府或部级行政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积75分;获得中山市党委政府或厅局级行政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积50分;获得中山市镇区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市级机关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积25分;可累计积分,最高限100分。各级行政部门颁发的星级志愿者证书不纳入此范畴。
(四)社会贡献积分。
得分标准:近5年内在中山市从事社会服务按以下标准计分。
1.参加志愿服务满50小时积4分,此后每满10小时积1分,最高限50分。
2.参加无偿献血每满100毫升积1.5分,机采血小板每1U积3分,最高限15分。成功实现骨髓捐献(造血干细胞),积50分(此项积分不受近5年限制)。
3.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参与各项社会服务,在中山市两新组织党建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取得相应积分的,每满1000积分积0.5分,最高限30分。
4.充分发挥道德模范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引领作用,获文明系统评为“中山好人”的加50分,“广东好人”的加75分,“中国好人”的加100分。
(五)纳税情况积分。
得分标准:近5年内个人在中山市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款每满1000元积1分,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累计缴纳除个人所得税外的其他税款每满1万元积1分(个人缴纳的其他税款以经营实体中个人的出资比例计算),最高限300分。
(六)社会教育积分。
得分标准:近5年内在中山市积极参与社区活动和社会教育培训,提升自我素养,获得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开放大学颁发认可的结业证书,每次积3分;不同类别的课程培训结业可累计积分,最高限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