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鼓励高效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加快“三旧”改造进度,提高实体经济发展质量,根据《中山市“三旧”改造实施办法》,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 “三旧”改造是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决策部署,对我镇盘活土地空间资源,全面促进存量土地提质增效,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完善城市功能布局,提升城市建设品质具有积极意义。必须着力加大重点项目储备和扶持力度,加快“三旧”改造项目落地速度,切实增强重振虎威、加快高质量崛起的项目支撑。
第三条 南头镇为加大“三旧”改造项目推进力度,促进项目加快落地、高质量完成,安排2000万元作为鼓励“三旧”改造专项扶持资金,凡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均可以申请。南头镇“三旧”改造扶持资金与中山市“三旧”改造扶持资金不冲突,凡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可以同时申请,叠加获得补助。
第二章 补助条件与标准
第四条 南头镇“三旧”改造补助的项目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或个人必须取得中山市项目“三旧”改造方案批复。
(二)项目属于南头镇辖区内的“三旧”改造“工改工”项目。
(三)项目用地面积大于10亩,建筑层数大于4层(含)或项目容积率达到最高上限。
(四)项目必须在2020年12月31日前获得施工许可证并动工才能进入“南头镇三旧改造专项扶持项目库”。
(五)项目竣工时间按照项目方与镇政府签订的《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内项目方承诺竣工时间为准,若超出该约定时间,则不予办理补助。
(六)补助名单以入库项目名单为准,项目全部竣工并取得市“三旧”改造扶持资金后,才能申请办理镇“三旧”改造扶持资金。申请镇“三旧”改造扶持资金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若申请时间超过该有效期,则不予办理补助。
第五条 南头镇“三旧”改造项目补助标准。
(1)“三旧”改造项目全部自持的:该“三旧”改造项目补助容积率超出1.5以上的部分建筑面积,给予100元/方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200万元。
(2)“三旧”改造项目涉及自持与出售的:计算方式是超出1.5容积率部分,按照“三旧”改照项目自持与出售的比例中的自持部分给予补偿,给予100元/方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200万元。
第三章 优化项目跟踪服务
第六条 加大力度推进项目建设。开通绿色审批通道,实行专员服务制跟踪项目落地建设,由镇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局第三分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分局等有关部门设专人负责跟进项目手续办理事宜,压缩各环节审批时限,缩短承诺办理时间,提高审批效率,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第七条 加强服务支持。强化镇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和重点建设项目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对于高层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加强主动对接企业,做好企业服务,积极协调市、镇相关部门跟踪服务,尽快落实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加快项目落地建设及进度。
第四章 补助资金申报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改造项目单位或实施主体,可向南头镇经信局提出项目补助资金申报,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三旧”改造项目财政资金补助申请表》
(二)项目“三旧”改造方案批复;
(三)与镇区签署的项目履约合同;
(四)项目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五)取得市“三旧”改造扶持资金的证明材料;
(六)相关部门确定自持和出售比例的证明材料;
(七)项目改造实施主体及所入驻企业的营业执照;
(八)项目实施主体的银行账户材料;
以上资料经由经信局审核,报镇党委会议审批通过后,由镇财政分局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集中支付。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项目单位需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资金,并承担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一切风险。一经发现并查实,除收回已拨付资金并取消其申报资格外,并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归中山市南头镇人民政府所有,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山市南头镇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承担。自发文日起开始实施。《办法》实施期间与国家、省、市最新政策冲突的,冲突部分条款立即终止执行。未尽事宜参照《中山市“三旧”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中府(2018)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