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中山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发布时间:2017/8/2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推动全市高新技术企业集聚及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并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开展军民融合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山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高企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高企专项资金由市科技局负责管理,资金的使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市财政有关规定,坚持目标明确、程序规范、专款专用的原则。高企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或用途调整、增加或减少资金数额安排必须经市政府批准。

第四条  高企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市科技局)的职责:

(一)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年度高企专项资金的总预算以及分项预算,编制经费年度决算;

(二)负责提出补助经费建议、进行高新技术企业日常管理和综合统计等事项;

(三)负责组织开展高企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补助对象、额度和拨付

第五条  高企专项资金补助对象:

在中山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补助以正式文件及相关证书为准。

第六条  补助形式采用事后补助,补助项目如下:

(一)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

(二)企业产品通过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每个产品补助3000元。

(三)对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的,一次性给予补助5万元。

(四)对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且尚未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整体迁移到我市并报备省科技厅核准的,每家给予补助30万元。

(五)对处于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移到我市并报备省科技厅核准的,每家给予补助60万元;三年内年营业收入提升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每家再给予补助60万元。

(六)高新技术企业拥有“军工四证”(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书或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有效证书两个以上的,每个证书按50万元一次性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七)强化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金融扶持力度,促成一批优质创新项目加速转化,企业按照《中山市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规定流程被纳入风险准备金项目池,对于已经偿还科技贷款本息的项目,贴息标准为:

1.对处于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最高可按实际支付利息的60%给予贴息,单笔贷款贴息的最高额度为100万元。

2.高新技术企业设立的控股子公司(子公司要求近两年内注册)进驻到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成为在孵企业的,该在孵企业的科技贷款项目最高可按实际支付利息的70%给予贴息,单笔贷款贴息的最高额度为100万元。

3.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的在孵企业,被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或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其科技贷款项目最高可按实际支付利息的80%给予贴息,单笔贷款贴息的最高额度为100万元。

4.“中山创客·国际孵化器”的在孵企业或在孵项目,最高可按实际支付利息的90%给予贴息,单笔贷款贴息的最高额度为100万元。

第七条  市科技局根据符合第六条补助范围的企业,提出资金方案,并在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批,获市政府批准的补助资金按规定直接拨付至企业。

 

第三章  监督和信用管理

第八条  项目信用管理依据《中山市科技局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山市科技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接受市科技以及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原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