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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头镇深化 “中国家电品牌基地”建设专项扶持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11/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提高家电产业供给质量,推动专业镇转型升级、传统家电产业集群向绿色智慧产业集群跃升,打造家电行业全国首个绿色智慧集群,根据《南头镇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镇财政每年度安排2000万元作为深化“中国家电品牌基地”建设专项扶持资金。如符合条件的申报资金总额超过年度预算金额,则在总额控制范围内按比例分配。

 

  第二章 绿色智造

  第三条 鼓励企业实施新一轮技术改造。

  1、鼓励企业进行设备更新。企业采用国内外先进自动化设备和节能降耗设备,年设备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5%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资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如同一项目已申报国家、省、市相应的财政补助,不可重复申报,但省、市补助总额低于镇级补助标准的,镇级予以补足差额。

  2、鼓励自动化生产线改造。对有核心关键技术的自动化生产示范线(车间)项目,资助比例可提高到15%,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如同一项目已申报国家、省、市相应的财政补助,不可重复申报,但省、市补助总额低于镇级补助标准的,镇级予以补足差额。

  3、鼓励企业创建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对纳入市级以上(含市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并通过上级部门验收的,在上级补助的基础上,镇级再配套10%的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条 鼓励企业开展数字化改造。

  1、鼓励企业推进信息化系统应用。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仓储物流、供应链管理、产品销售等关键业务环节应用信息化系统,对当年实际投资额5万元以上的,给予软件和网络设备投资额20%的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如同一项目已申报国家、省、市相应的财政补助,不可重复申报,但省、市补助总额低于镇级补助标准的,镇级予以补足差额。

  2、鼓励企业开展智能工厂建设。企业实施具有“信息化、数字化、网络化”等特征的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打造数字化车间,按项目新增网络设备和软件投入总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50万元;鼓励企业推进信息化系统集成应用,实现业务流程数字化管理和一体化运作,打造智能化“无人工厂”示范样板,按项目新增网络设备和软件投入总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100万元。如同一项目已申报国家、省、市相应的财政补助,不可重复申报,但省、市补助总额低于镇级补助标准的,镇级予以补足差额。

  3、鼓励企业上云上平台。企业与云服务商签订合同,并通过省“企业上云”认定,领取省“上云上平台”服务券并成功兑现的,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镇级再配套30%的奖励,省、市、镇上云上平台补助叠加比例不超过100%。

  4、鼓励企业参与我镇产业集群工业互联数字化转型试点(智能小家电产业链)创建。企业纳入产业集群试点推广的制造企业项目名单,并通过上级部门验收,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镇级再配套50%的奖励,省、市、镇试点补助叠加比例不超过100%。

  第五条 鼓励企业开展绿色制造。

  1、鼓励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开展自愿清洁生产审核并获得“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给予一次性补助6万元,获得“中山市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

  2、鼓励企业创建绿色工厂。对获评国家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示范的绿色工厂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资助。

  3、鼓励企业创建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对获评国家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示范的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15万元的资助。

  4、鼓励企业创建绿色园区。对获评国家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示范的绿色园区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资助。

  5、鼓励企业设计绿色产品。对获评国家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给予每个型号产品一次性1万元的资助,单个企业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企业积极参与我镇打造家电行业全国首个绿色智慧集群规划,同一年度内同时申报绿色工厂和绿色产品、或同时申报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和绿色产品的,对获评国家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给予每个型号产品一次性5万元的资助,单个企业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三章 科技创新

  第六条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规上限上企业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一次性资助10万元。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规模以下企业,在政策实施期间实现上规上限的,一次性资助10万元。已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落户我镇的,参照上述执行。

  第七条 企业新建国家、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并通过验收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30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八条 鼓励企业设立新型科技研发机构,企业获省级、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的开办资助。

  第九条 国家、省、市重点实验室认定扶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30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十条 鼓励企业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企业项目获国家科技进步奖,给予补贴30万元(10万元归个人(获奖人超过2人的,企业同时提交分配方案),20万元用于开发新项目);项目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项目补贴25万元,二等奖项目给予补贴15万元(不是第一完成单位的,减半扶持),三等奖项目给予补贴10万元(不是第一完成单位的,减半扶持);

  项目获广东省科技进步特等和一、二等奖,分别给予补贴15万元、10万元、5万元 (不是第一完成单位的,减半扶持)。获广东省技术发明特等和一、二等奖,分别给予补贴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

 

  第四章 品牌建设

  第十一条 积极推广“南头制造”区域品牌。鼓励行业协会及行业组织基于宣传推广南头区域品牌、名优品牌的目的,组团前往大型展会及大型活动举办地进行品牌推介活动,经镇主管部门备案同意,按推介费用的30%对组团单位给予补助,每次活动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参与标准制定,积极采用国内外先进标准,对参与研制国际标准项目的企业,经标准主管机构依法发布该标准后,发起单位给予补贴50万元,参与单位给予补贴20万元;对参与研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项目的企业,经标准主管机构依法发布该标准后,发起单位给予补贴30万元,参与单位给予补贴10万元。

  第十三条 企业工业设计成果获得iF国际设计金奖、红点之星、红点至尊奖,每项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得国家级工业设计奖(中国优秀工业设计金奖、红星奖金奖)、省长杯工业设计奖(金奖以上),每项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获得iF和红点其他奖项、IDEA奖、G-MARK奖,每项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以上奖项均不含入围奖、

  优秀奖等鼓励性质奖项。企业同一设计成果只能申请一项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依据《南头镇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接受镇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凡同时获得国家、省、市级奖励的项目,按其最高奖励金额给予一次性扶持;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类别奖励的,只给予一项扶持。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需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资金,并承担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一切风险。一经发现并查实,除收回已拨付资金并取消其申报资格外,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山市南头镇人民政府所有,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2022年12月31日止,专项资金扶持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办法》实施期间与国家、省、市最新政策冲突的,冲突部分条款立即终止执行。